一年之计在于春。江西省九江市市委、市政府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出台了《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突出“以人为本”服务宗旨,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家庭文明幸福为目标,在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建立保障机制、加强工作领导八个方面进行全面阐述,为全市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进行科学统筹规划。
《意见》提出:到2010年末全市人口控制在483万人以内,到2020前,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510万人以内,总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以下,出生性别比控制在全省平均范围内;完善人口和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兑现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确保城镇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奖励按时足额到位。坚持I落实农村二女不再生育户养老保险、0-6周岁爱心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各级公安部门在出生人口登记时以及各级医疗保健部门在对产妇接诊时,须核查其《生育证》。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提拔使用、晋升职务时,必须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审核,任何人如有违法生育等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政策行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社会荣誉职务,取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选资格。采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坚持经济、法律、文化和行政多种手段相结合,建立各级党政负责、部门配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落实孕产监控制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意见》指出:到2010年,全市县级以上财政投入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加到22元,按《意见》精神,省级及以上承担30%,市级承担10%,县级承担60%;继续安排社会扶养费、乡(镇)统筹纳入财政投入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以农村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 “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完成10个县级计生服务站的新建或改造,建成50个乡镇中心服务所。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成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大力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带动工程”,健全市、县、乡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将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居)自治的重要内容,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意见》规定: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撤并和改变乡镇计生办、计生服务所性质。乡镇、街道按照每1万人不少于2名计生办和3名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不足1万人的乡镇按1万人的规范配备,其中计生办至少要有1名行政编制的人口计生专职干部,服务所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都要按比例配齐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其中配备1名以上女性。每年召开一次由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口计生工作专题汇报。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层级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人口计生工作。各级各部门在研究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和工作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因素,提前征求人口部门的意见书,努力解决部分政策和计划生育国策不兼容的问题,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相关部门会议制度和横向与纵向考核制度、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严格实行人口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政策生育率、人口出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性评选资格,同时追究领导责任;对人口计生工作滑坡的乡(镇)、街道,实行重点管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主要领导不得提拔、重用或调动;对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实行人口计生工作离任审计制度,严格追究任期内责任。单位和个人在人口计生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及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不得评选各项工作先进和授予荣誉称号。
(袁卫国 吴先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