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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现行标准

2007-11-26 10:03:16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九江新农村建设网  浏览次数:67  文字大小:【】【】【

 

   /

 

三属定期抚恤标准   /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标准

标准

(原特等)

18900

居住地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18300

6000

5400

5100

17700

3600

3420

3300

17100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

16200

对象类别

标准

156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3680

(原一等)

1500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12240

红军失散人员

4080

14100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期间入伍

3720

1320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

3000

12300

11100

解放后入伍

2760

1020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200

(原二等甲级)

9600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

8400

7800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

650

(原二等乙级)

7500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

520

7080

因病一级至四级

390

6000

备注:

原三等甲级)

5700

1、残疾、三属、三红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81日起执行。

5100

(原三等乙级)

3600

2、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200781日起执行。

3300

3000

3、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从200771日起执行。

2400

2100

4、残疾抚恤金按半年发放,其他对象的抚恤补助金城镇的按月发放,农村的按季发放。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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