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抚恤补助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工作规范。
一、抚恤补助的类型和享受对象
(一)残疾抚恤。下列伤残人员按规定标准享受残疾抚恤:
1.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2.一级至十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一级至十级列入行政编制的伤残人民警察;
4.一级至十级伤残民兵民工。
(二)定期抚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标准享受定期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4.1985年实行定期抚恤制度时改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的孤老子女。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符合上述三项条款之一的,分别按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标准享受定期抚恤。
(三)定期定量补助。下列对象按规定标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红军失散人员;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已经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的孤老子女;
6.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遗孀。
二、抚恤补助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的优抚对象档案。文书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准确的“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农村老年优抚对象,则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原件;
3.优抚对象本人的两寸彩色免冠照;
4.分年度的抚恤补助金发放资料;
5.确认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原始证件。其中: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为批准评定残疾级别的原始材料;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复员退伍的复印件;红军失散人员为认定身份材料;“三属”为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复印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伤残人员使用民政部设计制作的伤残证件,其余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统一使用省民政厅设计制作的抚恤补助证件。
三、抚恤补助金的发放
(一)发放方式
1.为方便和确保优抚对象及时足额领取抚恤补助金,实行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即以县区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为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开设银行帐户;
2.县市区民政局应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局和受托银行提供准确的发放名册,并及时划拨资金。
(二)发放时间
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按半年发放。其他优抚对象属非农户籍的,按月发放抚恤补助金;属农村户籍的按季发放。
四、抚恤补助工作制度
(一)公示制度
为确保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杜绝抚恤补助工作的违法违纪和渎职现象,应对抚恤补助工作实行政务公开。
1. 抚恤补助标准公示。省民政厅于每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一个月内在江西民政网上将调整后的标准公示,并制定下发《江西省抚恤补助现行标准》公示牌,乡镇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将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江西省抚恤补助现行标准》公示牌在显要位置悬挂公示。
2. 抚恤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公示。省民政厅每年将优抚对象的姓名、类别、享受抚恤补助的类型、享受标准等基本数据在民政网和有关媒体公开,使抚恤补助工作的管理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二)数据报送制度
(三)审核制度
1.人员审核。乡镇、街办民政所应及时掌握并上报新增和减员的优抚对象。每年要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进行一此全面审核。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初审新增和取消享受抚恤补助人员,清理自然减员。审核结果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备案和录入数据库;
2.证书年审;
3.数据会审。
(四)检查制度
(五)经费管理制度。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