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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

2007-11-26 10:54:51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九江新农村建设网  浏览次数:168  文字大小:【】【】【

      一、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月提高5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1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的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50元;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的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00元。

      二、我省享受补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对象的范围

  (一)参战退役人员

  中印边界战、珍宝岛保卫战、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中缅边境作战、西沙保卫战、南沙保卫战、对越自卫反击、解放一江山岛、平叛作战、炮击金门、“八六”海战、崇武以东海战、抗越援柬

  (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效应实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三、身份认定的程序、基本原则和依据

  1.申报登记。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等级手续,填写《江西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上报乡镇(街道)审核。

  2.审核调查。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核实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组织人员集体审核,以会议形式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并告知本人。

  4.建立档案。

  另外,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情况,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一是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已经认定了身份的参战人员;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证明人承诺对出具的证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纪念物品的认定。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毛巾、茶缸等纪念物品,不作为参战身份认定的依据。

  3.本人档案无相关记载、无立功授奖等原始依据或无档案不能认定身份的,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伍时间、退伍时间、部队番号和代号等基本情况经设区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省里统一认定。 

  四、补助对象的界定、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1.参战退役人员的对象和生活补助标准。对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含经县级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办理了正式安置手续的相关企业),因暂时不能筹措改制资金,造成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因国家建设失地转为城镇户口无业的;在农垦企业、乡镇企业、大集体企业、小集体企业经县级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正式安置手续的;其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以上参战退役士兵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

  2.对农村参战退役士兵、非因国家建设失地转为城镇户口无业的参战退役士兵和未经县级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正式安置手续的参战退役士兵,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

  3.对原8023部队代管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经体检后符合评残条件的予以评残,从批准之月起享受抚恤待遇;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军队退役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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