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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申办指南

2007-11-26 10:15:03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九江新农村建设网  浏览次数:26  文字大小:【】【】【

  对象的界定

  凡户口属九江市辖区农村居民中的老年人(年满60岁)、残疾人或者未满16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共同法定善、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上属对象以外凡入住人员,必须按其它社会代(托)养对象情况管理,其费用按其它规定解决,严禁占用五保资金。

  申请、办理程序

  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必须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智残等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对象,可由所在村的村民小组组长代写申请。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3、由村民小组和行政村提供的家庭情况证明。家庭情况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的姓名,身份、出生年月、性别、所在村组、贫困原因、居住条件及本人最近亲的主要社会成员关系等。

  申请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九江市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上报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入户核查,并召开乡村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召开评审会议,并将情况返回到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局填写评审委员会意见,批准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初起,按集中供养对象和分散供养对象分别核发五保供养证和五保金。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发给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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